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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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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專科學校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五、其他經遴選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2. 2.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選會揭露: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 五、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六、其他經遴選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3. 3.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有前二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選會揭露。
  4. 4.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選會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候選人在參加遴選時需要揭露以下事項: 1.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專科學校校長資格的學經歷。 2. 聲明自己沒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定的消極任用資格。 3. 學位論文的題目及指導教授的姓名。 4. 在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的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重要職務。 5. 其他根據遴選會決議需要揭露的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另外,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之間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向遴選會揭露: 1.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血親或三親等姻親關係,或者曾經有過這樣的關係。 2. 學位論文指導關係,即候選人是遴選會委員的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或學生關係。 3. 在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的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4. 在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的決策或執行業務的職務。 5. 在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6. 其他根據遴選會決議需要揭露的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同時,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選會委員有前述規定需要揭露的事項,也需要向遴選會揭露。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之間存在遴選會規定之外的事項,則可以自行向遴選會揭露。 以上所述資訊來自《私立學校法(修正前)》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教育部相關法規文件,以及教育部所公布的最新相關法規。

  • 揭露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獨立董事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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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專科學校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