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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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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董事會需要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而且其決議必須經過過半數董事的同意。然而,在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的決議中,則需要獲得超過一半董事總人數的同意。例如,如果董事會總共有10位董事,那麼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的決議需要至少6位董事同意,而其他決議只需要過半數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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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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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