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監事的職權包括:一、審核年度業務決算;二、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三、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四、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監事可以單獨行使職權,而常務監事則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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