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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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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監事的職權包括:一、審核年度業務決算;二、監督業務和財務狀況;三、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四、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監事可以單獨行使職權,而常務監事則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參考資料: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126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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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規定:「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