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的規定,董事和監事應該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謀求自己或與他們有關係人的利益。監督機關會確定利益迴避的範圍以及違反此規定時的處置方式。 此外,根據該條例,董事和監事之間不得有配偶或血親關係中的三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 在此條例中,所謂的關係人指的是配偶或者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董事有一個三親等以內的血親親屬同時兼任監事,這樣的安排就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需要監督機關做出相應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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