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3 條的規定,該條列明了監督機關對於該中心的績效評鑑程序及相關事項。評鑑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評鑑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另外,評鑑成員的性別至少要有總人數三分之一。評鑑的內容包括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的考核、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的評量、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本中心經費核撥的建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事項則由監督機關進行制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評鑑的客觀、公正性,以提升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的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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