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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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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聘解任。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監督機關對於該中心的監督權限包括: 1. 核定發展目標及計畫。 2. 核定或備查規章、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 3. 檢查財產及財務狀況。 4. 評鑑業務績效。 5. 遴選及聘解任董事、監事。 6. 對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的董事、監事進行必要的處分。 7. 在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可以進行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相應的處分。 8. 核可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 9. 其他依法律所為的監督行動。 以上是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2 條所描述的監督權限。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憲法法規
  • 法規命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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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2 條規定:「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