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該中心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委託會計師對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進行查核簽證。查核簽證完成後,該報告將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送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根據這條法例,審計機關有權對該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可以提交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機關具有對報告的審計權力,並可以依據審計結果提出相應建議或處理意見。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的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的準確性和可信度,以確保該中心的運營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透過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有助於提高報告的可靠性,並保護利益相關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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