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中心設立董事會,該董事會人數在11到15人之間,由監督機關從以下人員中挑選和委任,同樣地,在解聘時也要遵守相同的程序: 1. 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2. 資通安全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3. 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第一類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的性別按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根據法條的規定,董事會的成員需要來自不同的背景,包括政府機關、學界專家和民間企業界等,以確保中心能夠得到廣泛而專業的意見。此外,該法規還強調了性別平等的原則,要求董事會的成員要具有一定的性別比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董事會的多元化和代表性,以促進中心的有效運作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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