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可以續聘一次。然而,根據該條例的施行後,第一次任命的董事中有七人的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的監事中有二人的任期也為一年半。 而代表政府機關出任的董事和監事,在職務調動時可以重新聘任,不受前述續聘次數的限制。根據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由監督機關依選任程序遴選補聘董事和監事,其任期至原任者的任期屆滿時為止。 參考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取自 https://law.ncc.gov.tw/FLAW/ 舉例:若A董事的任期為三年,而他於第一年時遭調職,則他的任期可以延長至原任期屆滿後。另外,若B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但他在第二年時因身體原因辭去職務,那麼監督機關可以遴選一位新監事來填補空缺,新監事的任期將在原任期屆滿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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