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免負積欠教職員薪資之連帶給付責任,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經費籌措之改善財務事項責任;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加派的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的董事必須依照該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他們不需要對延遲支付教職員薪資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也不需要對改善財務事項負責,這些事項是根據學校法人的捐助章程所規定的。在他們執行業務範圍內,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根據法律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9 條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連帶給付名詞
- 法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