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6.17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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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董事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任教職員:該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 二、學生:具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 三、學者專家:具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
- 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監察人,應具前項第三款所定資格。
- 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董事,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本部參考。
- 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 本部得就第一項名單中選任適當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監察人名單,提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 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得請專案輔導學校,由校務會議推選董事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建議名單,併同願任董事同意書送本部。
- 專案輔導學校得優先推選未兼任行政職者,並將推選結果公告周知。
- 第一項專任教職員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 本部得參考第一項建議名單中選任適當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名單,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6.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