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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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得請專案輔導學校,由校務會議推選董事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建議名單,併同願任董事同意書送本部。
- 2.專案輔導學校得優先推選未兼任行政職者,並將推選結果公告周知。
- 3.第一項專任教職員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 4.本部得參考第一項建議名單中選任適當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名單,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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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5條,該條分為四項進行規定。 第一項指出,教育部為依照該條例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時,可以請專案輔導學校由校務會議推選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的建議名單,並須將該名單和願意擔任董事的同意書提交教育部。 第二項提到,專案輔導學校可以優先推選尚未兼任行政職位的人,並將選舉結果公告通知。 第三項指出,如果第一項中願意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不足,教育部可以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董事。 第四項解釋,教育部可以參考第一項建議名單中的適當候選人,並提出學者專家董事名單,提交給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進行任命。 例如,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某一所特定學校,在進行董事會重新組織時,可以向該校校務會議徵求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的建議名單,提供給教育部審核後進行任命。此外,如果在該名單上找不到足夠數量的願意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教育部可以考慮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董事。最後,教育部還可以根據相關名單提出候選人和學者專家董事的名單,提交給審議會進行審議並進行派任。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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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