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任期如下: 一、加派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或重新組織董事會日止。 二、加派之監察人: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或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日止。 三、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日止。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6條规定,加派的董事、監察人和重新組織董事會的董事的任期如下: 1. 加派的董事:自教育部派任日起,直到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被免除專案輔導學校的資格,或重新組織董事會的日子截至。 2. 加派的監察人:自教育部派任日起,直到所屬學校法人的清算結束,或被免除專案輔導學校的資格的日子截至。 3. 重新組織董事會的董事:自教育部派任日起,直到所屬學校法人的清算結束的日子截至。但是根据第14條第4項的情况,可能有特殊规定。 参考资料: -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教育部官方網站
- 監察人名詞
- 免除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