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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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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 一、第三條各款情形。 二、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或擔任董事之學生休學或不具學校學籍。 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辭職。
  2. 2.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經本部提審議會審議後,解除該董事、監察人之職務。
  3. 3.前二項缺額,由本部選任人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補足其任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若加派的董事、監察人或重新組織的董事會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予更換: a) 第3條各款列舉的情形。 b) 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離職,或擔任董事的學生休學或不具學校學籍。 c) 董事以書面向教育部提出辭職。 2. 若加派的董事、監察人或重新組織的董事會成員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導致對學校財團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的正常運作產生影響,教育部應要求其限期改善。若在期限內未能改善或改善無效,經教育部提審議會審議後,可解除該董事或監察人的職務。 3. 前述兩項的空缺職位,教育部可以選任人選並經審議會通過後派任,以補足其任期。 以上解釋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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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 一、第三條各款情形。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