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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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若加派的董事、監察人或重新組織的董事會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予更換: a) 第3條各款列舉的情形。 b) 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離職,或擔任董事的學生休學或不具學校學籍。 c) 董事以書面向教育部提出辭職。 2. 若加派的董事、監察人或重新組織的董事會成員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導致對學校財團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的正常運作產生影響,教育部應要求其限期改善。若在期限內未能改善或改善無效,經教育部提審議會審議後,可解除該董事或監察人的職務。 3. 前述兩項的空缺職位,教育部可以選任人選並經審議會通過後派任,以補足其任期。 以上解釋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提審名詞
-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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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