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條所定董事及監察人: 一、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情形。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監察人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0 條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