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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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表示,教育部會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加派董事到專案輔導學校的董事會。專案輔導學校需要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給教育部參考。 2. 第二項規定表示,如果專案輔導學校的專任教職員和學生中沒有足夠的人願意擔任董事,教育部可以選任學者專家作為董事。 3. 第三項規定表示,教育部可以從第一項名單中選任合適的專任教職員和學生作為董事,並可以提供候補人選。教育部也可以選定學者專家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單,提交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教育部可以根據需要加派董事到專案輔導學校的董事會,以協助管理學校事務。這些董事可以是學校內的專任教職員和學生,或是學者專家。教育部會根據提供的名單選任董事,並可以提供候補人選。這些任命需要經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的審議通過後生效。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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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