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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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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董事,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本部參考。
  2. 2.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3. 3.本部得就第一項名單中選任適當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監察人名單,提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表示,教育部會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加派董事到專案輔導學校的董事會。專案輔導學校需要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給教育部參考。 2. 第二項規定表示,如果專案輔導學校的專任教職員和學生中沒有足夠的人願意擔任董事,教育部可以選任學者專家作為董事。 3. 第三項規定表示,教育部可以從第一項名單中選任合適的專任教職員和學生作為董事,並可以提供候補人選。教育部也可以選定學者專家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單,提交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 根據《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教育部可以根據需要加派董事到專案輔導學校的董事會,以協助管理學校事務。這些董事可以是學校內的專任教職員和學生,或是學者專家。教育部會根據提供的名單選任董事,並可以提供候補人選。這些任命需要經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的審議通過後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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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董事,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本部參考。專案輔導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