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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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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董事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任教職員:該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 二、學生:具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 三、學者專家:具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
  2. 2.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監察人,應具前項第三款所定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2條,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加派的董事和監察人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專任教職員,包括該專案輔導學校的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和職員;二、具有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的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三、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的學者專家。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以上所述的資格。例如,教育部於2011年頒布了《專任教職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作為專任教職員任用的指導原則,其中明確規定了專任教師的資格要求,包括學術發表和出版等。另外,根據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應根據教育部指導的規定制定組織規程,並遵守學校財物管理、預算及決算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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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董事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