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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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2條,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加派的董事和監察人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專任教職員,包括該專案輔導學校的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和職員;二、具有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的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三、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的學者專家。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以上所述的資格。例如,教育部於2011年頒布了《專任教職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作為專任教職員任用的指導原則,其中明確規定了專任教師的資格要求,包括學術發表和出版等。另外,根據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應根據教育部指導的規定制定組織規程,並遵守學校財物管理、預算及決算的相關規定。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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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