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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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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1 條為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所訂定的管理辦法。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教育部可以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並重新組織董事會。這項管理辦法的目的在於加強教育部對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的監督與管理,以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和品質提升。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程序可以參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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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