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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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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為無給職,得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支給基準支領出席費,並實支領交通費,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相關預算支應。
  2. 2.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本部同意後,得支領工作報酬,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相關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8條,以下是对该法规的逐条解释: 1. 第一项规定了加派的董事、監察人和重新组织董事会的董事在职务上不会获得报酬。他们可以按照中央政府各机关学校的津贴标准领取会议费,并核实支取交通费。所需经费由该学校法人的相关预算提供支持。例如,如果加派的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可以按照中央政府的津贴标准领取会议费用,并可以核对支取的交通费用。这些费用需要从学校法人的相关预算中支付。 2. 第二项规定了重新组织董事会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并经本部门同意后可以领取工作报酬。所需经费由该学校法人的相关预算提供支持。例如,如果重新组织的董事会决议并经本部门同意,董事可以领取工作报酬,这些费用需要从学校法人的相关预算中支付。

  • 監察人名詞
  • 比照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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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為無給職,得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支給基準支領出席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