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進行逐條釋義: 1. 第1款:政府機關核撥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經費,必須按照法定的預算程序進行,同時受到審計監督。這意味著政府核撥經費必須遵守預算編制的程序,並且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中華民國預算法》第15條的規定,政府核撥經費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且受到審計機關的監督。這是確保政府經費使用的透明度和法治性的一種措施。 2. 第2款:政府機關核撥的經費超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必須由監督機關將該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這表示當政府核撥的經費超過一定比例時,立法院必須對此進行審議。 根據《中華民國預算法》第28條的規定,當政府撥款超過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時,須呈報立法院審議。這是為了確保政府經費的合理性和財政的穩定性。 3. 第3款: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可以自主取得財源並進行運用管理,相關事項則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可以自行取得財源並進行運用管理,但必須制定相應的收支管理規章,並向監督機關報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收支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各機關可以根據機關職權及業務需求自行編定收支管理規章,並報請上級機關備查。這是基於行政效率和財務管理的需要。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例如委託研究或企業贊助),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規章之訂定程序。
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例如委託研究或企業贊助),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規章之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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