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該中心所舉借的債務應具有自償性質,並且需先送監督機關進行核定。如果預算執行結果顯示存在不能自償的風險,該中心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然後報請監督機關進行核定。 這個法規的主要目的是要確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所借的債務具有自償性質,以確保財務的穩定和避免對國家的財政產生負擔。如果該中心的預算執行結果顯示無法自償,則需要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以解決財務困難並確保能夠履行債務。這樣的檢討和改善措施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才能執行。 關於相關案例,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查詢相關資料。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為避免本中心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為避免本中心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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