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9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第1項規定:本中心的採購作業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除非符合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外,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採購,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此即意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在進行採購時,除了特定情況外,不受政府採購法所約束,而需要根據其他規定進行採購。有關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可以參考該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政府採購的例外情況。 參考資料: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中華民國政府公報,2018年修正 - 《政府採購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2018年修正 2. 第2項規定:對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的採購,如果其他法律有相應的規定,則根據該法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採購可能需要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進行,而不是僅僅適用政府採購法。 參考資料: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中華民國政府公報,2018年修正 - 《政府採購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2018年修正 以上是對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9條的逐項釋義,分別解釋了該條的兩項規定。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並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之情形,爰明定第二項。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並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之情形,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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