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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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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2. 2.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0條第1項,該中心的相關資訊應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換句話說,這包括了該中心的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以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以主動公開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查閱。 2.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0條第2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備查。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院有權要求監督機關首長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一同前往立法院報告該中心的營運狀況並回答問題。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政府資訊公開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5 - 中華民國立法院,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23 - 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院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07

立法沿革 1

(1120110 制定)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112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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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30 條規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