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1條的規定,對於不服本中心的行政處分的人,可以根據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這意味著如果有人不同意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做出的行政處分,他們可以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希望改變或撤銷該處分。此外,根據訴願法第4條第7款的規定,原告在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時,應依照管轄等級的規定提起訴願,並視情況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根據訴願法第5條的規定,訴願的管轄權可以根據業務監督的規定予以決定。所以,根據這些法規,如果有人不同意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行政處分,他們可以向該中心的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