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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3
本中心之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4
  1.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5
  1.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