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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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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的內容,該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八項: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的培訓、參賽所需的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的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的研究。 四、進行運動科技的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的業務。 依據此法規的內容,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業務範圍主要著重於運動科學的各個領域,包括運動選手培訓、運動賽事支援、研究和發展運動科技、促進國際合作和交流、培育專業人才以及推廣運動科學的成果。此外,該中心也負責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業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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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