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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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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回答如下: 1. 本中心是一個行政法人,即一個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擁有獨立法律人格和財產權益。該條還規定教育部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監督機關。 2. 教育部有權委託或指定專門的機構來監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業務。這意味著教育部可以委派其他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運作。

立法沿革 2

(1120110 制定)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1140107 修正)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立法理由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

  • 行政法人名詞
(112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1140107 修正)

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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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規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