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回答如下: 1. 本中心是一個行政法人,即一個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擁有獨立法律人格和財產權益。該條還規定教育部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監督機關。 2. 教育部有權委託或指定專門的機構來監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業務。這意味著教育部可以委派其他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運作。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立法理由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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