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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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 2.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得的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的核撥及捐(補)助;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四、其他收入。其中,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的捐贈。 舉例:如果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獲得了運動發展基金的核撥,這筆經費就可用於中心的運作和發展。另外,如果有私人或組織捐贈資金給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這也可以作為經費的來源。儘管這些來源不同,但都可用於支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各項活動和研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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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