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2.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需要制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以及其他規章。這些規章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進行備查。此外,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在執行公共事務時,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的範圍內制定規章。同樣,這些規章也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