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該中心設有董事會,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選並聘任。董事會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與運動科學相關的學者和專家,以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的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和社會人士。根據第一項規定,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十五人,並且第一款董事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款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另外,第三款規定其中一性別的董事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本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的遴選和解聘是由監督機關代表向行政院院長提請進行的。董事會成員涵蓋了政府相關機關的代表、運動科學領域的學者和專家,以及對國家體育運動做出重大貢獻的民間企業經營者、管理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 根據第2款規定,董事會成員的數量在十一人至十五人之間,其中第一款董事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款董事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的代表性和多元性。 根據第3款規定,董事會成員中的一個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的性別平衡。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印發於2021年10月27日的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規定中指出,監督機關是行政院,而具體的遴選程序和解聘程序則需要參照該條例的其他相關規定和行政院的相關指示。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科學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主要係借重其具民間企業經營、管理之成就及經驗,協助本中心業務推動;「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董事」二字。
一、第一項為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科學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主要係借重其具民間企業經營、管理之成就及經驗,協助本中心業務推動;「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董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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