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如下: 1.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根據上述條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有三位監事,監督機關將根據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遴選人選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當需要解聘監事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其中,監督機關是指主管相關事務的機關,如運動科學相關的部門或機構。 2.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根據這項條文,三位監事中需選出一位為常務監事。由於這項條文不具體指定選舉的程序和方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章程或組織內部的規定來確定選舉方式。 3.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根據這項條文,第一項所提到的三位監事中,至少要保證其中一位不同性別。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性別平等和多元化在監事的選任中得到充分考慮。 根據以上解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7條對於監事的遴選、監事中的常務監事以及性別平等等方面有著明確的規定。具體的選舉方式和程序,以及具體的人選遴選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章程或組織內部規定。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
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期明確,修正第三項,增列「監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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