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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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師資政策、制度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師資培育大學之認定、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與評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資格認定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教育實習與專業證照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教師在職進修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師資培育教育研究發展與地方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與進階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藝術教育政策、制度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九、藝術教育活動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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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1條,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師資政策、制度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制定和推動有關師資的政策與制度,並進行相關法規的研修。 二、師資培育大學之認定、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與評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認可師資培育大學,並規劃、執行和監督有關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和評鑑的工作。 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資格認定之規劃、推動及督導。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推動和監督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和教師資格認定的工作。 四、教育實習與專業證照之規劃、執行及督導。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執行和監督教育實習和專業證照的工作。 五、教師在職進修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執行和監督教師在職進修的政策與制度。 六、師資培育教育研究發展與地方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執行和監督師資培育的教育研究發展和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七、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與進階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推動和監督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和進階制度的工作。 八、藝術教育政策、制度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制定和推動有關藝術教育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法規的研修。 九、藝術教育活動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督導。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推動和監督藝術教育活動的推廣工作。 十、其他有關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事項。這表示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其他相關的師資培育和藝術教育事項。 以上資料來自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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