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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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包括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學產基金之經營管理及運用。 五、公共建設計畫之管考。 六、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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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4條,秘書處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根據教育部組織規程第13條,秘書處負責辦理教育部的印信管理和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根據《教育部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辦法》,秘書處負責教育部的出納、財務、營繕、採購以及其他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 三、工友(包括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根據《教育部工友及駐衛警管理辦法》,秘書處負責教育部的工友(包括技工、駕駛)和駐衛警的管理工作。 四、學產基金之經營管理及運用。 根據《教育部學產基金管理辦法》,秘書處負責教育部的學產基金的經營管理和運用工作。 五、公共建設計畫之管考。 根據《教育部公共建設計畫管考辦法》,秘書處負責教育部的公共建設計畫的管考工作。 六、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秘書處負責教育部其他不屬於其他司、處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教育部處務規程第14條的條文內容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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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