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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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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3條規定了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然而,如果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則可以在期間內進行申訴相關行為,並不受限制。 此條規定中提到的在途期間的扣除,參考了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的規定。根據訴願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訴願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則可以扣除在途期間。 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文本,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3條有關。我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或範例。

  • 法定期間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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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3 條規定:「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