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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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