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3條規定了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然而,如果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則可以在期間內進行申訴相關行為,並不受限制。 此條規定中提到的在途期間的扣除,參考了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的規定。根據訴願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訴願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則可以扣除在途期間。 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文本,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3條有關。我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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