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4條規定,當有兩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應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中華民國訴願法》第21條至第27條規定了訴願程序的相關內容。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到訴願審查等程序,具體細節可以在這些法條中找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訴願法第21條至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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