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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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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4條規定,當有兩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應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中華民國訴願法》第21條至第27條規定了訴願程序的相關內容。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到訴願審查等程序,具體細節可以在這些法條中找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訴願法第21條至第2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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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4 條規定:「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