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5 條的規定,申訴應具申訴書,並載明以下事項: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若原措施的學校或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則需提供代表人的相關資料;若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原措施的學校或主管機關的相關資料;收受或知悉措施的年月日、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的具體補救;提起申訴的年月日;受理申訴的學校或主管機關的申評會;載明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若有提起,則需提供向何機關或法院,以及提起的年月日。 另外,根據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若是依據第三條第二項提起申訴,前述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要列出的事項則是應提供相對應的學校或主管機關、向該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的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上原申請書的影本及受理申請的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收受證明。 如果要再次提起申訴,則需附上原申訴書和原申訴評議書,并說明受送達原申訴評議書的時間和方式。 參考資料: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5 條 教育部訂制發佈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