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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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