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根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6条规定,如果教師在提起申訴时不符合法定的程式,但有可補正的情况,受理申訴的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在通知申訴人後的二十天内告知如何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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