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5 條
- 1.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 2.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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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25條規定共同訴願代表人經選定後仍可更換或增減,但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Q · 共同訴願換代表人,群組決議就算數嗎?
依訴願法第25條,共同訴願的代表人在選定或指定後仍可隨時更換、增加或減少,但這個變動必須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生效。也就是說,內部開會或群組決議換人,在程序上不算數;書面通知送達訴願機關的那一刻,才是新代表正式接手、舊代表權限消滅的時點。在通知送達前,舊代表所做的訴願行為(撤回另受第24條須全體同意之限制)仍對全體共同訴願人發生效力。
白話解讀
共同訴願時你們選了代表人,但人選不是綁死的。原本選的代表人態度軟弱、立場分歧、甚至跟對方走太近,你們隨時可以換掉、加人、減人。但這條藏著一個讓很多人翻車的細節:換人這件事,沒有用書面通知訴願機關,等於沒換。意思是,舊代表人在程序上還是有權做決定,他寄出去的文件、他做的撤回,全部算數。你們私下開會決議換人、LINE 群組已經把舊代表踢出去,但只要那紙書面通知還沒送到訴願機關,他依然是法律上的代表人。很多共同訴願案件就是栽在這個落差:實質上換了,程序上沒換,舊代表趁機做了一個不利的決定,整個案子被翻盤。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25條規範共同訴願代表人之變動程序: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惟此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形成內部決議時間線與程序生效時間線分離的雙軌結構,以兼顧訴願人自治彈性與程序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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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六個人共同訴願,群組裡已經決議換代表,需要全部人簽名嗎?▾
建議全體簽名最穩當。雖然第25條未明文要求全體,但代表人係依第22條由全體選定,更換邏輯上應由原選定者共同決定,否則少數人擅自更換恐生效力爭議。書面通知上載明「全體共同訴願人決議更換」並附會議紀錄或全體簽名表,訴願機關就不會為難。
Q2新舊代表交接的空窗期,舊代表偷偷撤回訴願會怎樣?▾
若書面通知尚未送達訴願機關,舊代表在程序上仍是合法代表人。但撤回訴願依第24條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舊代表單獨撤回本身即屬無權行為,可主張撤回無效。實務上建議遞出更換通知當天,同時遞一份聲明書,敘明任何撤回須經全體書面同意,雙重保險。
Q3訴願法第25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訴願代表人得更換或增減,但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是代表權變動的程序總開關。
Q4什麼叫書面通知生效要件?▾
書面通知本身就是換人生效的條件,不是先換再通知,而是送達訴願機關那一刻才算換成功。
Q5共同訴願代表人可以隨時換嗎?▾
可以。本條明文允許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加人、減人、換人都適用同一生效規則。
Q6更換和增減代表人差在哪?▾
更換是替換人選、增減是調整人數,兩者程序相同,都須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生效。
Q7訴願代表人怎麼更換?▾
全體書面決議簽名 → 撰寫更換通知書 → 送達受理訴願機關蓋收文章 → 新代表始行使權限。
Q8代表人更換通知書怎麼寫?▾
載明案號、舊代表姓名、新代表姓名、更換或增減事由、生效日期,並附全體決議書或簽名表。
Q9怎麼確認更換已經生效?▾
取得受理訴願機關收文章編號或雙掛號送達回執,作為書面通知送達的生效時點憑證。
Q10新代表人什麼時候可以遞書狀?▾
確認書面通知已有收文章後,新代表始具代表權,方可遞交書狀避免因無代表權被退。
Q11內部決議 vs 書面通知,哪個才算換成功?▾
書面通知。內部決議只在訴願人之間有效,對訴願機關無拘束力,送達生效前舊代表仍合法。
Q12訴願法第25條 vs 第24條差在哪?▾
第25條管代表人更換增減的生效要件,第24條管代表人權限及撤回須全體同意,常一起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ternal_resolution | written_notice |
|---|---|---|
| 生效依據 | 內部決議/群組共識 | 書面通知送達受理訴願機關 |
| 對訴願機關拘束力 | 無,機關不受拘束 | 有,自送達時生效 |
| 舊代表權限 | 仍存續,所為行為有效 | 送達生效時消滅 |
| 風險 | 舊代表可能趁空窗作不利決定 | 權責時點明確,風險受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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