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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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25條規定共同訴願代表人經選定後仍可更換或增減,但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Q · 共同訴願換代表人,群組決議就算數嗎?
不算。沒書面通知訴願機關,舊代表仍有效
依訴願法第25條,共同訴願的代表人在選定或指定後仍可隨時更換、增加或減少,但這個變動必須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生效。也就是說,內部開會或群組決議換人,在程序上不算數;書面通知送達訴願機關的那一刻,才是新代表正式接手、舊代表權限消滅的時點。在通知送達前,舊代表所做的訴願行為(撤回另受第24條須全體同意之限制)仍對全體共同訴願人發生效力。
白話解讀
共同訴願時你們選了代表人,但人選不是綁死的。原本選的代表人態度軟弱、立場分歧、甚至跟對方走太近,你們隨時可以換掉、加人、減人。但這條藏著一個讓很多人翻車的細節:換人這件事,沒有用書面通知訴願機關,等於沒換。意思是,舊代表人在程序上還是有權做決定,他寄出去的文件、他做的撤回,全部算數。你們私下開會決議換人、LINE 群組已經把舊代表踢出去,但只要那紙書面通知還沒送到訴願機關,他依然是法律上的代表人。很多共同訴願案件就是栽在這個落差:實質上換了,程序上沒換,舊代表趁機做了一個不利的決定,整個案子被翻盤。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25條規範共同訴願代表人之變動程序: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惟此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形成內部決議時間線與程序生效時間線分離的雙軌結構,以兼顧訴願人自治彈性與程序安定性。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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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六個人共同訴願,群組裡已經決議換代表,需要全部人簽名嗎?
建議全體簽名最穩當。雖然第25條未明文要求全體,但代表人係依第22條由全體選定,更換邏輯上應由原選定者共同決定,否則少數人擅自更換恐生效力爭議。書面通知上載明「全體共同訴願人決議更換」並附會議紀錄或全體簽名表,訴願機關就不會為難。
Q2新舊代表交接的空窗期,舊代表偷偷撤回訴願會怎樣?
若書面通知尚未送達訴願機關,舊代表在程序上仍是合法代表人。但撤回訴願依第24條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舊代表單獨撤回本身即屬無權行為,可主張撤回無效。實務上建議遞出更換通知當天,同時遞一份聲明書,敘明任何撤回須經全體書面同意,雙重保險。
Q3訴願法第25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訴願代表人得更換或增減,但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是代表權變動的程序總開關。
Q4什麼叫書面通知生效要件?
書面通知本身就是換人生效的條件,不是先換再通知,而是送達訴願機關那一刻才算換成功。
Q5共同訴願代表人可以隨時換嗎?
可以。本條明文允許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加人、減人、換人都適用同一生效規則。
Q6更換和增減代表人差在哪?
更換是替換人選、增減是調整人數,兩者程序相同,都須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生效。
Q7訴願代表人怎麼更換?
全體書面決議簽名 → 撰寫更換通知書 → 送達受理訴願機關蓋收文章 → 新代表始行使權限。
Q8代表人更換通知書怎麼寫?
載明案號、舊代表姓名、新代表姓名、更換或增減事由、生效日期,並附全體決議書或簽名表。
Q9怎麼確認更換已經生效?
取得受理訴願機關收文章編號或雙掛號送達回執,作為書面通知送達的生效時點憑證。
Q10新代表人什麼時候可以遞書狀?
確認書面通知已有收文章後,新代表始具代表權,方可遞交書狀避免因無代表權被退。
Q11內部決議 vs 書面通知,哪個才算換成功?
書面通知。內部決議只在訴願人之間有效,對訴願機關無拘束力,送達生效前舊代表仍合法。
Q12訴願法第25條 vs 第24條差在哪?
第25條管代表人更換增減的生效要件,第24條管代表人權限及撤回須全體同意,常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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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internal_resolution | written_notice |
|---|---|---|
| 生效依據 | 內部決議/群組共識 | 書面通知送達受理訴願機關 |
| 對訴願機關拘束力 | 無,機關不受拘束 | 有,自送達時生效 |
| 舊代表權限 | 仍存續,所為行為有效 | 送達生效時消滅 |
| 風險 | 舊代表可能趁空窗作不利決定 | 權責時點明確,風險受控 |
internal_resolution
- 生效依據
- 內部決議/群組共識
- 對訴願機關拘束力
- 無,機關不受拘束
- 舊代表權限
- 仍存續,所為行為有效
- 風險
- 舊代表可能趁空窗作不利決定
written_notice
- 生效依據
- 書面通知送達受理訴願機關
- 對訴願機關拘束力
- 有,自送達時生效
- 舊代表權限
- 送達生效時消滅
- 風險
- 權責時點明確,風險受控
立法沿革 2 版
(0591211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應責由該管機關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0871002 全文修正)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代表人之增加、減少或更迭,應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以利訴願程序之進行。 三、選定之代表人經更換後,當然喪失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之資格,並擬於修正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時予以明定。
- 代表人名詞
- 非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應責由該管機關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代表人之增加、減少或更迭,應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以利訴願程序之進行。 三、選定之代表人經更換後,當然喪失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之資格,並擬於修正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時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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