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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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6 條規定,共同訴願選定的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人均得單獨代表全體為訴願行為,效力及於所有共同訴願人。
Q · 共同訴願選了好幾個代表人,是不是要全部一起簽名才有效?
不是。任一代表人單獨行為就綁住全體
依訴願法第 26 條,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個都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只要其中一個代表人遞書狀、表達意見或做程序選擇,效力就及於全體訴願人,不需要所有代表人一起點頭。立法理由是訴願程序有大量時間敏感的動作(補正、答辯、聽證),要求共同簽名會拖垮時程。
白話解讀
你和七個鄰居共同訴願抗議違建處分,選了三個代表人。你以為三個代表人重大決定要一起點頭,其實不是。這條規定每一個代表人都可以「單獨」代表全體做訴願行為,意思是只要其中一個代表人簽名遞書狀、表達意見、做程序上的選擇,效力就及於所有共同訴願人。為什麼立法者把權力放得這麼寬?因為訴願程序有大量時間敏感的動作(補正、答辯、聽證),如果每件事都要三個代表人湊在一起簽名,案子根本走不下去。但這個便利的設計同時是一把雙面刃:你以為多選幾個代表人是分散風險、互相牽制,實際上是把信任分散到三個人身上,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單獨做出影響全體的決定。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6 條是共同訴願代表權的行使準則,規定當共同訴願人選定的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個代表人都享有「單獨代表權」,得各自代表全體為訴願行為,其效力及於所有共同訴願人。本條與訴願法第 22 至 25 條的代表人選定、撤回限制與更換程序共同構成共同訴願的代表權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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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個代表人遞了兩份矛盾的書狀,訴願機關會以哪份為準?
原則上兩份都有效(依本條每個代表人都可單獨代表),訴願機關會將兩份書狀都納入卷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綜合審酌。但實務上會請訴願人釐清真意,必要時要求重新整合意見。出現代表人意見分歧導致書狀矛盾時,最佳處置是全體共同訴願人開會做成決議,由其中一個代表人遞交統一立場聲明書覆蓋先前矛盾部分,並考慮更換立場分歧的代表人。
Q2我們有三個代表人,可以約定「撤回訴願要三個都同意」嗎?
你們之間可以這樣約定,但對訴願機關沒有拘束力,訴願機關依本條認任何一個代表人都能單獨行為。不過撤回訴願這件事,第24條另有特別規定「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所以撤回本來就需要全體訴願人共同書面同意。內部協議重點應放在撤回以外的重大決定(如和解、放棄某項主張、不出席聽證),違反協議的代表人雖然程序行為對訴願機關有效,但對其他訴願人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Q3訴願代表人有好幾個,要全部簽名才算數嗎?
不用。依訴願法第26條每個代表人都能單獨代表全體,任一人簽名遞狀即生效,效力及於所有共同訴願人。
Q4訴願法第26條的「單獨代表」是什麼意思?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各自都能代表全體做訴願行為,不需要彼此會合共同簽名,與公司法共同代表相反。
Q5共同訴願代表人最多能選幾個?
依第22條最多選定三人,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陳報。
Q6代表人和訴願代理人差在哪?
代表人是共同訴願人之一、代表全體;代理人(第33條,多為律師)是受委任處理訴願事務的外部專業人。
Q7共同訴願代表人怎麼選比較安全?
事前全體開會 → 簽書面內部協議約定重大決定須全體同意 → 依第22條選定陳報 → 程序中持續同步 → 有疑立即依第25條換人。
Q8怎麼防止某個代表人擅自和解或撤回?
撤回受第24條保護須全體書面同意;和解等則靠內部協議約束,違反者程序仍有效但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Q9發現代表人立場動搖怎麼換掉?
依第25條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更換,通知送達前他單獨做的行為仍有效,所以動作要快。
Q10兩個代表人遞了矛盾書狀怎麼處理?
全體開會做成決議,由其中一人遞統一立場聲明書覆蓋矛盾部分,並考慮更換立場分歧的代表人。
Q11訴願法第26條 vs 公司法共同代表差在哪?
訴願代表人各得單獨代表(效率優先);公司法共同代表須二人以上一起簽名(制衡優先)。
Q12單獨代表權對撤回訴願也適用嗎?
不適用。撤回受第24條特別限制,須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是單獨代表權的例外邊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代表權行使方式 | 訴願法第 26 條代表人 | 各得單獨代表,任一人行為即綁全體 | 公司法共同代表 | 章程載明共同代表時,須二人以上一起簽名才生效 |
| 設計目的 | 訴願法第 26 條代表人 | 程序效率優先,避免錯過期限 | 公司法共同代表 | 內部制衡優先,防止單一董事濫權 |
| 能否約定共同行使 | 訴願法第 26 條代表人 | 內部可約定但對訴願機關無效 | 公司法共同代表 | 經登記後對外有效 |
option_a_label
- 代表權行使方式
- 訴願法第 26 條代表人
- 設計目的
- 訴願法第 26 條代表人
- 能否約定共同行使
- 訴願法第 26 條代表人
option_a
- 代表權行使方式
- 各得單獨代表,任一人行為即綁全體
- 設計目的
- 程序效率優先,避免錯過期限
- 能否約定共同行使
- 內部可約定但對訴願機關無效
option_b_label
- 代表權行使方式
- 公司法共同代表
- 設計目的
- 公司法共同代表
- 能否約定共同行使
- 公司法共同代表
option_b
- 代表權行使方式
- 章程載明共同代表時,須二人以上一起簽名才生效
- 設計目的
- 內部制衡優先,防止單一董事濫權
- 能否約定共同行使
- 經登記後對外有效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91211 全文修正)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主管院定之。
(0681127 修正)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受理事件繁多者,應增調人員專責辦理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立法理由受理訴願案件繁多之機關,置專人辦理訴願業務,易收專精之效。經檢討結果,認為平均每月受理訴願案件十五案或再訴願案八案以上者,置專任人員辦理,確有必要,所需員額,則於所屬機關總員額內撥用。至其置用標準,則於組織規程內訂之。此外,為促使訴願審議委員會發揮審議訴願事件之功能,訂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殊有必要,爰加以修正之。
(0831229 修正)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文字修正,明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公正之社會人士與學者、專家,其名額不得少於訴願委員成員之三分之一,以保障人民之訴願能獲得公平、公正的審議。
(0871002 全文修正)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明定代表人有數人時,每一代表人均得單獨行使其代表權。
- 代表人名詞
- 訴願名詞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主管院定之。
受理訴願案件繁多之機關,置專人辦理訴願業務,易收專精之效。經檢討結果,認為平均每月受理訴願案件十五案或再訴願案八案以上者,置專任人員辦理,確有必要,所需員額,則於所屬機關總員額內撥用。至其置用標準,則於組織規程內訂之。此外,為促使訴願審議委員會發揮審議訴願事件之功能,訂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殊有必要,爰加以修正之。
第一項文字修正,明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公正之社會人士與學者、專家,其名額不得少於訴願委員成員之三分之一,以保障人民之訴願能獲得公平、公正的審議。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明定代表人有數人時,每一代表人均得單獨行使其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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