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7 條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7 條規定,共同訴願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Q · 共同訴願有人過世,代表人還能繼續代表大家嗎?
依訴願法第 27 條,共同訴願的代表人,其代表權不會因為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意思是十個共同訴願人裡死了三人、失能兩人,剩下的代表人仍繼續代表全體(包含變故者的繼承人)。除非剩餘訴願人依第 25 條書面通知更換代表人,否則原代表繼續行使代表權,程序不中斷。
白話解讀
共同訴願走到一半,其中一個訴願人過世了、失智了、或法定代理人換了,整個訴願會不會卡住?這條告訴你不會。被選為代表人的那個人,他的代表權不會因為其他共同訴願人發生這些變故而消滅。意思是,就算十個共同訴願人裡死了三個、失能了兩個,剩下五個的代表人還是繼續代表全體(包括變故者的繼承人)行使訴願權。這個設計表面上很冷酷,實際上是在保護訴願案件不會因為單一成員的變故就被迫中斷或重來。沒有這條,每次共同訴願人出事,都要全部重新確認代表權、可能要全部重新選代表,行政救濟程序的時間成本會大到讓人放棄。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7 條為共同訴願程序的代表權存續規範,明定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目的在於隔離個別成員變故對程序的衝擊,確保共同訴願案件能持續進行至決定,避免每次成員變動都須重新確認或改選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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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訴願人裡有人過世,他的繼承人會自動變成新的訴願人嗎?▾
原則上是,涉及財產權的訴願地位可由繼承人承受,但繼承人必須主動書面通知訴願機關繼承事實並附死亡證明與繼承系統表,否則卷證與決定書會找不到正確當事人;繼承人亦可書面聲明退出。高度個人性的訴願標的可能因目的消失而終結,財產性權益則接續實益大。
Q2代表人本人過世或失能了怎麼辦?▾
本條保護的是其他共同訴願人變動時代表人的代表權延續;若代表人本人變故,其代表權當然消滅,須依第25條書面通知訴願機關更換代表人。實務上選代表人最好選二人以上(第26條各得單獨代表),其中一人變故案件也不停擺。
Q3訴願法第27條是什麼?▾
明定共同訴願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是共同訴願程序的延續保障。
Q4共同訴願代表人的代表權什麼時候會消滅?▾
不因其他訴願人變故而消滅;僅在代表人本人變故、或訴願人依第25條書面更換時才消滅。
Q5什麼是共同訴願代表人?▾
二人以上共同提起訴願時,依第22條選定一至三人代表全體為訴願行為之人。
Q6代表權延續和代表權更換有什麼不同?▾
延續是第27條的常態(不因他人變故消滅);更換是第25條的選項(訴願人書面主動更換)。
Q7共同訴願人過世,繼承人要怎麼承接訴願?▾
書面通知訴願機關繼承事實,附死亡證明與繼承系統表;代表人不需重選,原代表對繼承人續有代表權。
Q8共同訴願人失能了要辦什麼手續?▾
由監護人或輔助人書面通知訴願機關,附監護或輔助宣告裁定,更新卷證;代表權不受影響。
Q9怎麼通知訴願機關更換代表人?▾
依第25條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更換或增減代表人,非以書面通知不生效力。
Q10繼承訴願人地位後要準備哪些文件?▾
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表明承受並接續訴願程序的書面。
Q11訴願法27條 vs 25條差在哪?▾
27條是代表權自動延續的常態規定,25條是訴願人主動書面更換代表人的程序,一被動一主動。
Q12代表人本人過世也適用第27條嗎?▾
不適用。本條保護其他訴願人變故時的代表權延續;代表人本人變故其代表權當然消滅,須依第25條改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內容 | 觸發 | 效果 |
|---|---|---|---|
| 訴願法第27條 | 代表權延續(常態) | 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失能/法代變更 | 代表權不消滅,程序續行 |
| 訴願法第25條 | 代表人更換(選項) | 訴願人書面通知 | 更換生效,需書面送達訴願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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