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訴願法27

快速跳轉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7 條規定,共同訴願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Q · 共同訴願有人過世,代表人還能繼續代表大家嗎?

可以,代表權不因其他人死亡或失能而消滅

依訴願法第 27 條,共同訴願的代表人,其代表權不會因為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意思是十個共同訴願人裡死了三人、失能兩人,剩下的代表人仍繼續代表全體(包含變故者的繼承人)。除非剩餘訴願人依第 25 條書面通知更換代表人,否則原代表繼續行使代表權,程序不中斷。

白話解讀

共同訴願走到一半,其中一個訴願人過世了、失智了、或法定代理人換了,整個訴願會不會卡住?這條告訴你不會。被選為代表人的那個人,他的代表權不會因為其他共同訴願人發生這些變故而消滅。意思是,就算十個共同訴願人裡死了三個、失能了兩個,剩下五個的代表人還是繼續代表全體(包括變故者的繼承人)行使訴願權。這個設計表面上很冷酷,實際上是在保護訴願案件不會因為單一成員的變故就被迫中斷或重來。沒有這條,每次共同訴願人出事,都要全部重新確認代表權、可能要全部重新選代表,行政救濟程序的時間成本會大到讓人放棄。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7 條為共同訴願程序的代表權存續規範,明定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目的在於隔離個別成員變故對程序的衝擊,確保共同訴願案件能持續進行至決定,避免每次成員變動都須重新確認或改選代表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同訴願人裡有人過世,他的繼承人會自動變成新的訴願人嗎?

原則上是,涉及財產權的訴願地位可由繼承人承受,但繼承人必須主動書面通知訴願機關繼承事實並附死亡證明與繼承系統表,否則卷證與決定書會找不到正確當事人;繼承人亦可書面聲明退出。高度個人性的訴願標的可能因目的消失而終結,財產性權益則接續實益大。

Q2代表人本人過世或失能了怎麼辦?

本條保護的是其他共同訴願人變動時代表人的代表權延續;若代表人本人變故,其代表權當然消滅,須依第25條書面通知訴願機關更換代表人。實務上選代表人最好選二人以上(第26條各得單獨代表),其中一人變故案件也不停擺。

Q3訴願法第27條是什麼?

明定共同訴願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是共同訴願程序的延續保障。

Q4共同訴願代表人的代表權什麼時候會消滅?

不因其他訴願人變故而消滅;僅在代表人本人變故、或訴願人依第25條書面更換時才消滅。

Q5什麼是共同訴願代表人?

二人以上共同提起訴願時,依第22條選定一至三人代表全體為訴願行為之人。

Q6代表權延續和代表權更換有什麼不同?

延續是第27條的常態(不因他人變故消滅);更換是第25條的選項(訴願人書面主動更換)。

Q7共同訴願人過世,繼承人要怎麼承接訴願?

書面通知訴願機關繼承事實,附死亡證明與繼承系統表;代表人不需重選,原代表對繼承人續有代表權。

Q8共同訴願人失能了要辦什麼手續?

由監護人或輔助人書面通知訴願機關,附監護或輔助宣告裁定,更新卷證;代表權不受影響。

Q9怎麼通知訴願機關更換代表人?

依第25條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更換或增減代表人,非以書面通知不生效力。

Q10繼承訴願人地位後要準備哪些文件?

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表明承受並接續訴願程序的書面。

Q11訴願法27條 vs 25條差在哪?

27條是代表權自動延續的常態規定,25條是訴願人主動書面更換代表人的程序,一被動一主動。

Q12代表人本人過世也適用第27條嗎?

不適用。本條保護其他訴願人變故時的代表權延續;代表人本人變故其代表權當然消滅,須依第25條改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內容觸發效果
訴願法第27條代表權延續(常態)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失能/法代變更代表權不消滅,程序續行
訴願法第25條代表人更換(選項)訴願人書面通知更換生效,需書面送達訴願機關

內容

訴願法第27條
代表權延續(常態)
訴願法第25條
代表人更換(選項)

觸發

訴願法第27條
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失能/法代變更
訴願法第25條
訴願人書面通知

效果

訴願法第27條
代表權不消滅,程序續行
訴願法第25條
更換生效,需書面送達訴願機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91211 全文修正)

本法各條,除於再訴願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訴願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訴願準用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明定代表權之效力。

  • 代表人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0591211 全文修正)

本法各條,除於再訴願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訴願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訴願準用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明定代表權之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27 條規定:「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