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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2. 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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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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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zay32798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I 利害關係相反 --> 必要參加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普通參加 II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利害關係相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必要參加
kenny860315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2項依申請而允許參加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