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stzay32798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I 利害關係相反 --> 必要參加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普通參加
II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利害關係相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必要參加

kenny860315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2項依申請而允許參加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