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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