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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訴願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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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2. 2.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9 條規定,第三人申請參加訴願須以書面為之,並記載本訴願及訴願人、利害關係、參加陳述三項。

Q · 鄰居或對手提訴願影響到我,我可以加入嗎?

可以,但要用書面向受理機關寫清楚三件事

依訴願法第 29 條,與訴願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得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參加。書面必須記載三項:第一,你要加入的是哪一個訴願及其訴願人;第二,你與本訴願的利害關係(最關鍵,要具體);第三,你想表達的參加陳述。缺任一項,受理機關有權不准你進場。

白話解讀

訴願程序不只是訴願人和政府之間的兩造之爭。如果你有利害關係(例如鄰居違建被勒令拆除,他訴願;如果他贏了,違建就留下來,受影響的是你),你可以申請加入這場戰局。但加入的方式有規矩:必須用書面提出,而且要寫清楚三件事:你要加入的是哪一個訴願、你跟這個案子有什麼利害關係、你想表達什麼立場。少了任何一項,受理機關有權不讓你進場。這條看起來只是「填表規定」,但它其實是訴願參加制度的門票檢查站。沒過這道檢查,你就只能在場外看著別人決定影響你的事情。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9 條為訴願參加的程序要件規範。利害關係第三人申請參加他人之訴願程序,須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且書面應記載本訴願及訴願人、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參加訴願之陳述三項法定事項,構成第三人正式進入訴願程序的法定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聽說鄰居要去訴願,我可以加入嗎?

可以,前提是你能證明跟這個訴願案件有利害關係(決定結果會影響你的權利)。你需要依訴願法第29條提出書面申請,寫清楚三件事:本訴願的案號與訴願人、你的利害關係、你的陳述。內行人提示:利害關係這一項寫得越具體越好,例如「訴願人勝訴後我的房屋採光會受影響」比泛泛寫「我會受影響」有用十倍。

Q2書面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退?

三件事不能漏:第一,你要加入的訴願(案號或可辨識的描述)和原訴願人;第二,你跟這個案子的利害關係(最重要,要具體);第三,你想陳述的立場(支持原處分或主張撤銷)。內行人提示:除了這三項法定事項,附上能佐證利害關係的文件,如房屋權狀、戶籍、契約等,會大幅提高機關允許你參加的機率。

Q3訴願法 29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申請參加他人訴願的書面要件,須記載本訴願及訴願人、利害關係、參加陳述三項,是進入訴願程序的法定門檻。

Q4申請參加訴願要寫哪三件事?

一是本訴願及訴願人,二是參加人與本訴願的利害關係(最重要),三是參加訴願的陳述。

Q5什麼叫與訴願的利害關係?

指訴願決定結果會直接影響你法律上權利或利益的關係,而非單純感情上或間接的影響。

Q6訴願參加和訴願人有什麼不同?

訴願人是不服原處分提起救濟的人;參加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加入既有訴願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三人。

Q7申請參加訴願怎麼提?

確認利害關係 → 寫書面載明三項事項 → 附佐證文件 → 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越早越好。

Q8申請參加訴願的書面要附什麼文件?

法定三項記載外,建議附上能佐證利害關係的房屋權狀、戶籍、契約等文件。

Q9利害關係那一項要怎麼寫?

具體寫出「訴願人勝訴後你會失去什麼權利」,比泛泛寫「我會受影響」有用十倍。

Q10申請參加訴願有期限嗎?

無特定時效,但應在訴願程序終結前提出,決定書作成後再申請通常被駁回。

Q11申請參加(29條)vs 機關通知參加差在哪?

29 條是第三人主動以書面申請;通知參加是受理機關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主動權不同。

Q12訴願參加 vs 行政訴訟參加差在哪?

訴願參加在行政救濟前階段(受理機關面前),行政訴訟參加在法院審理階段,程序與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申請參加(第29條)通知參加
啟動方式第三人主動以書面申請受理機關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
形式要求須書面並記載法定三項事項由機關發出參加通知
主動性在於第三人,需自行掌握時機在於機關,第三人被動接獲

申請參加(第29條)

啟動方式
第三人主動以書面申請
形式要求
須書面並記載法定三項事項
主動性
在於第三人,需自行掌握時機

通知參加

啟動方式
受理機關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
形式要求
由機關發出參加通知
主動性
在於機關,第三人被動接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13条(利害関係人の参加)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20조(심판참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德國VwVfG § 13 Abs. 2(Hinzuziehung von Beteiligten)
美國5 U.S.C. § 555(b)(right to appear and participate in agency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加訴願應以書面提出,供受理訴願機關審酌。

  • 訴願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參加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加訴願應以書面提出,供受理訴願機關審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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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