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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訴願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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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2. 2.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30條規定,機關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願,須載明訴願意旨、參加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並送達參加人、副知訴願人。

Q · 收到機關寄來的「通知參加訴願」公文,可以不理會嗎?

不行。依第31條不參加仍受決定拘束

依訴願法第30條,這封通知必須記載三件事:訴願意旨、通知你參加的理由、不參加的法律效果。最關鍵是第三項——搭配第31條,被通知卻不參加的人,最後訴願決定一樣綁住你。所以它不是邀請函,是法律上的最後通牒;收到就要在期限內表態,至少依本條第二項用書面陳述意見留下紀錄。

白話解讀

信箱裡多了一封某某機關寄來的「通知參加訴願」公文。多數人看一眼,覺得跟自己沒關係,順手丟到一旁。這是這條法律最危險的時刻。受理訴願的機關只有在他們判斷「訴願結果可能影響你的權益」時,才會主動發這種通知。法律要求通知內容必須明確告訴你三件事:這個訴願在吵什麼、為什麼通知你、不參加會有什麼法律效果。最後一項是關鍵中的關鍵:依第31條,被通知卻不參加的人,最後的訴願決定一樣會綁住你。所以這封通知不是邀請函,是最後通牒。讀懂這條,你才知道為什麼那封看起來不痛不癢的官方公文,可能是你權益保衛戰的最後警報。第二項還規定機關通知前可以先徵詢訴願人或潛在參加人的書面意見,這是你影響案件的早期低門檻機會。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30條為訴願參加的通知程序規範,要求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時,須於通知書載明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並送達參加人、副知訴願人;機關於通知前並得先徵詢相關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通知參加訴願」的公文,不去會怎樣?

依第31條,被通知卻不參加的人,訴願決定一樣綁住你。你以為不關己事就不去,結果反而失去發聲機會又被結果套牢。內行人提示:不確定要不要正式參加,至少依本條第二項先以書面陳述意見,門檻低又留下紀錄。

Q2為什麼機關會通知我?什麼樣的案件會發生?

機關只在判斷訴願決定可能影響你的權益時才會通知。常見場景:鄰居違建拆除訴願、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共有物登記訴願。內行人提示:通知本身就是機關認可你有利害關係的書面證明,對後續參加或行政訴訟都有幫助。

Q3訴願法30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願的程序,要求通知書載明三項應記載事項。

Q4通知參加訴願要記載哪三件事?

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不參加之法律效果,缺一可能構成通知瑕疵。

Q5什麼是訴願的利害關係人?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受訴願決定影響的第三人,如鄰地所有人、共有人。

Q6通知參加跟申請參加差在哪?

第30條是機關主動通知,第29條是第三人主動申請,兩條是進場的兩種路徑。

Q7收到通知參加訴願要怎麼處理?

先確認關聯→讀懂不參加後果→評估立場→期限內提參加或書面陳述意見。

Q8不想正式參加怎麼自保?

依本條第二項以書面陳述意見,門檻低且進入機關審酌留下紀錄。

Q9怎麼主張通知書有瑕疵?

檢查是否漏記三項應記載事項,尤其漏記不參加後果,可挑戰第31條拘束力。

Q10參加期限怎麼算、過了怎麼辦?

依通知書記載期限,逾期喪失正式參加機會,但決定仍依第31條拘束你。

Q11訴願參加 vs 行政訴訟參加差在哪?

訴願參加在行政救濟前階段,行政訴訟參加在法院審理階段,程序與依據不同。

Q12被通知不參加 vs 沒被通知差在哪?

被通知未參加依第31條受拘束;未被通知者拘束力認定可能不同,是攻防重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y_notice_art30by_application_art29
啟動方機關主動通知第三人主動申請
依據條文訴願法第30條訴願法第29條
不作為後果依第31條仍受拘束未申請則不具參加人地位

by_notice_art30

啟動方
機關主動通知
依據條文
訴願法第30條
不作為後果
依第31條仍受拘束

by_application_art29

啟動方
第三人主動申請
依據條文
訴願法第29條
不作為後果
未申請則不具參加人地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13条(参加人)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20조(심판참가)
中國行政复议法 第10条(第三人)
德國§ 13 Abs. 2 VwVfG(Hinzuziehung Dritter im Verwaltungsverfahr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願,應告知其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以利適用。   三、為明瞭第三人有無參加訴願之必要,受理訴願機關得先徵詢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第三人之急見,以免影響訴願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

  • 訴願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送達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願,應告知其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以利適用。   三、為明瞭第三人有無參加訴願之必要,受理訴願機關得先徵詢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第三人之急見,以免影響訴願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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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30 條規定:「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受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