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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2.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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