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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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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4 條規定,共同訴願代表人可代表全體進行訴願程序,但撤回訴願必須取得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缺一不可。

Q · 訴願代表人可以自己決定撤回訴願嗎?

不行,撤回須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依訴願法第 24 條但書,代表人雖可代表全體訴願人為一切訴願程序行為,但「撤回訴願」必須取得全體訴願人的書面同意,缺一不可。理由是撤回意味放棄救濟、原處分確定,是徹底斷掉翻盤可能的決定,法律保留給每一個訴願人,不讓代表人單方處分。

白話解讀

選出代表人之後,他就有權代表全體訴願人做訴願程序上的所有事情:收公文、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答辯、接受詢問。這聽起來很大的權力,但有一條紅線:撤回訴願。代表人不能自己一個人說「我們撤回吧」,必須拿到每一個訴願人的書面同意。為什麼這條設計這麼嚴?因為撤回訴願意味著放棄救濟、原處分確定,這是徹底斷掉每個訴願人翻盤可能性的決定。如果讓代表人一個人就能做這種決定,等於把每個訴願人的權利都掌握在他手裡。本條的精神是:日常程序代表人說了算,但碰到「結束戰役」的核心決定,回到全體訴願人。對你來說,這條意味著兩件事:你選了代表人不等於把命運交給他,撤回這條紅線是你保留的最後權利;但你委任代表人時也應該講清楚,避免代表人以為自己有撤回權,最後拖延或鬧內訌。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4 條為共同訴願代表人權限的界定規範: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得代表全體訴願人為收文、陳述、提證、答辯等推進程序之行為;但撤回訴願屬終結救濟程序之核心處分,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藉書面主義防止代表人擅斷而犧牲個別訴願人之實體救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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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表人如果偷偷撤回訴願不告訴我,我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24條但書,撤回需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所以代表人「偷偷」撤回在程序上不應發生:機關必須審查全體同意書才能受理撤回。如果機關失誤未審查就受理撤回,你發現後可以主張撤回不合法、訴願程序應繼續,必要時對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定期跟機關確認自己訴願的程序進度,是防止這種情況的最好方法。

Q2全體訴願人裡有人聯絡不到怎麼辦,撤回就永遠做不成?

原則上是。但實務上會有彈性處理:例如該訴願人經多次通知仍無法聯絡,且其他訴願人都同意撤回,機關可能允許其他訴願人個別撤回各自的部分,未撤回者的部分繼續審議。選代表人時最好同步建立全體訴願人的聯絡網,可以避免關鍵時刻聯絡不到人卡住整個程序。

Q3多數訴願人同意就能撤回訴願嗎?

不行。訴願法第24條要求的是「全體」書面同意,不是多數決。即使十戶中九戶同意,只要一戶反對,撤回就不能成立。實務上機關對書面同意審查很嚴,反對者只要書面表態保留個人訴願,撤回對其個人即不生效,程序繼續進行。

Q4訴願法第24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訴願代表人的權限:可推進程序,但撤回訴願須全體書面同意,是代表人權限的天花板。

Q5訴願代表人有哪些權限?

代表全體為收文、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答辯、接受詢問等推進程序行為,唯撤回訴願除外。

Q6什麼叫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每一位訴願人都須以書面表示同意撤回,口頭不算、多數決不算,缺一份簽名都會被退回。

Q7撤回訴願和訴願決定差在哪?

撤回是訴願人主動放棄救濟使原處分確定;訴願決定是機關審理後對訴願有無理由的判斷。

Q8訴願代表人要怎麼撤回訴願?

取得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 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 → 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撤回申請並附同意書。

Q9我不同意撤回該怎麼做?

拒簽同意書,並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本訴願人不同意撤回」,撤回對你個人即不生效。

Q10怎麼確認代表人有沒有偷偷撤回?

定期致電或書面向受理機關承辦人查詢自己訴願的程序進度,是防止擅自撤回最有效的方法。

Q11撤回訴願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依訴願法第60條,須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前為之,逾時或決定書已送達即不能撤回。

Q12代表人撤回 vs 訴願代理人撤回差在哪?

代表人撤回受第24條全體同意限制;訴願代理人(第33條)撤回須有委任人特別授權,兩者都不能擅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行為類型代表人可否單獨為之依據
收文、陳述意見、提證、答辯可單獨代表全體訴願法第 24 條本文
撤回訴願不可,須全體書面同意訴願法第 24 條但書
代表人更換或增減不可,須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訴願法第 25 條

代表人可否單獨為之

收文、陳述意見、提證、答辯
可單獨代表全體
撤回訴願
不可,須全體書面同意
代表人更換或增減
不可,須書面通知受理機關

依據

收文、陳述意見、提證、答辯
訴願法第 24 條本文
撤回訴願
訴願法第 24 條但書
代表人更換或增減
訴願法第 25 條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0871002 全文修正)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代表人有為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之權限,惟撤回訴願,事關全體訴願人之權益,非有書面授權,不得為之。

  • 代表人名詞
  • 訴願名詞
  • 名詞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代表人有為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之權限,惟撤回訴願,事關全體訴願人之權益,非有書面授權,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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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24 條規定:「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