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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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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3 條規定,共同訴願未選定代表人時,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Q · 共同訴願沒選代表人會怎樣?

機關會限期通知你們選,逾期就由機關依職權指定。

依訴願法第 23 條,多人共同提起訴願卻沒有選定代表人時,受理訴願機關會先限期通知(實務通常 14 至 30 天)要求自行選定;如果逾期仍選不出來,機關有權依職權直接指定代表人。重點在於:被指定那一刻,訴願人就失去了自己挑代表人的主導權,被指定的人可能是訴願人之一,也可能不是你們屬意的人選,事後想更換還要走第 25 條的程序。

白話解讀

假設你跟一群人聯名訴願,但大家就是沒推出代表人。可能是吵不出結果、可能是大家都怕當頭、可能是根本沒人想到要選。這時候機關不會等你們無限期,會限期通知你們選一個出來。如果你們還是不選?機關有權直接指定。這條的存在是為了不讓共同訴願在「選不出代表人」這個小問題上卡死,但對你來說它的隱藏訊息是:你失去了選擇權。機關指定的人可能是訴願人之一、可能是律師、但你沒有發言空間。所以實務上的智慧是:絕對不要拖到讓機關指定的那一步,自己選永遠比被指定有控制感。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3 條為共同訴願代表人之補充指定規範。當二人以上共同提起訴願而未依第 22 條自行選定代表人時,受理訴願機關得先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者,機關即得依職權指定代表人,以避免共同訴願因無代表人而程序停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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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可以指定不是訴願人的人當代表嗎?

本條文字未明文限制,但實務和學理通說認為應優先從訴願人中指定,因為代表人代表的是訴願人的權利和意志。指定非訴願人會引發指定權濫用的疑慮。內行人提示:如果機關指定的人選明顯不合理,可在後續行政訴訟階段以「指定違法」作為爭點,但這通常已來不及救濟具體損害,最好還是自己先選好。

Q2如果我們真的選不出來,被指定後可以馬上換掉嗎?

可以,但門檻不低。依第 25 條更換代表人需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生效,且實務上多認為應由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所以如果你們連選代表人都選不出來,要換代表人時可能遇到同樣的內部協調問題。內行人提示:被指定後與其急著更換,不如把精力放在跟被指定的代表人合作,畢竟訴願期間有限。

Q3共同訴願一定要選代表人嗎?

不是強制義務,但未選定且逾期時機關得依職權指定。內行人提示:自己選永遠比被指定有控制感,建議在提起共同訴願時就同步推派代表人,並把推派紀錄附給機關,避免機關行使指定權。

Q4訴願法第 23 條是什麼?

處理共同訴願未選定代表人時的補充機制: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

Q5共同訴願的代表人是什麼?

依第 22 條,共同訴願人得選定一至三人代表全體為訴願行為,撤回訴願須全體書面同意。

Q6什麼叫機關依職權指定?

訴願人逾期未自行選定代表人時,由受理機關主動指定之公權力措施,訴願人無發言空間。

Q7第 22 條和第 23 條差在哪?

第 22 條是訴願人自行合意選定,第 23 條是逾期未選時機關介入指定,主導權歸屬不同。

Q8共同訴願怎麼選代表人?

提起訴願時即可依第 22 條向受理機關提出代表人選定書,選定一至三人。

Q9收到限期通知該怎麼回應?

於期限內召開全體會議推派,並附推派紀錄書面回覆機關,避免被職權指定。

Q10被指定後想換掉代表人怎麼辦?

依第 25 條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更換,實務多認需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Q11限期通知的期限通常多久?

法無明定,由機關依個案決定,實務常見 14 至 30 天。

Q12訴願法 23 vs 行政程序法 27 差在哪?

兩者都是多數當事人的代表/選定機制,前者用於訴願程序,後者用於一般行政程序中的選定當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自行選定(第22條)機關指定(第23條)
代表人產生方式訴願人自主合意推派逾期未選由機關依職權指定
主導權完全掌握在訴願人手中訴願人失去選擇權
啟動前提提起訴願時即可為之須先經限期通知且逾期不選定
事後更換依第25條可更換或增減同依第25條,但內部協調仍可能卡關

自行選定(第22條)

代表人產生方式
訴願人自主合意推派
主導權
完全掌握在訴願人手中
啟動前提
提起訴願時即可為之
事後更換
依第25條可更換或增減

機關指定(第23條)

代表人產生方式
逾期未選由機關依職權指定
主導權
訴願人失去選擇權
啟動前提
須先經限期通知且逾期不選定
事後更換
同依第25條,但內部協調仍可能卡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共同審査請求人の総代理人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91211 全文修正)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

(0871002 全文修正)

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多數訴願人未選定代表人經限期命其選定,而逾期不選定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之。

  • 起訴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0591211 全文修正)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多數訴願人未選定代表人經限期命其選定,而逾期不選定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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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23 條規定:「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