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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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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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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提
起訴
訴願
,未選定
代表人
者,受理
訴願機關
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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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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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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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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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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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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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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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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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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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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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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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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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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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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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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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群人一起提出上訴,但沒有選出代表人,那麼接受上訴的機關可以給他們一個期限,讓他們選出代表人來。如果期限過了還沒有選出代表人,那麼接受上訴的機關就可以自己指定代表人。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群人因為某個政策不滿而一起提出上訴,但他們沒有選出代表人。接受上訴的機關可以給他們一個期限,讓他們選出代表人來。如果期限過了還沒有選出代表人,那麼接受上訴的機關就可以自己指定代表人,代表這群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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