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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提起訴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2.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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