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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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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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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提
起訴
訴願
,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
代表人
。
選定
代表人
應於最初為
訴願
行為時,向受理
訴願機關
提出文
書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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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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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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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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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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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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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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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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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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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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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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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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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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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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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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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群人一起提出訴願,可以選擇一到三個人當代表人。代表人在最初提出訴願時,需要向受理訴願的機關提供文件證明自己是代表人。 舉個例子,如果一群居民不滿某個政策,一起向政府提出訴願,他們可以選擇一到三個人當代表人,代表整個群體向政府表達訴求。代表人需要提供文件證明自己是代表人,例如簽名或授權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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