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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提起訴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2.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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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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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群人一起提出訴願,可以選擇一到三個人當代表人。代表人在最初提出訴願時,需要向受理訴願的機關提供文件證明自己是代表人。 舉個例子,如果一群居民不滿某個政策,一起向政府提出訴願,他們可以選擇一到三個人當代表人,代表整個群體向政府表達訴求。代表人需要提供文件證明自己是代表人,例如簽名或授權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