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2 條
- 1.共同提起訴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 2.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22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提起訴願時,得選定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並應於最初訴願行為時向受理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Q · 很多人一起訴願,要怎麼對外代表全體?
依訴願法第22條,二人以上共同提起訴願時,得從訴願人中選定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由代表人對受理機關進行程序行為。選定後必須在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載明代表人是誰、由誰選任);未即時提出,機關可依第23條限期補正甚至依職權指定代表人。
白話解讀
你跟九個鄰居決定聯名訴願對抗都發局的拆除通知。十個人都想表達意見、十個人都想看到每份公文、十個人都想參與每個決定。三個月後你會發現這根本沒辦法運作,因為機關每發一份文就要送十份、每次協商都要十個人同意。這條給了一個簡單的解法:從十個人裡推出一到三個人當代表,由他們對外代表全體。重點不是「誰當頭」,是「程序的效率」。代表人選好之後,要在第一次跟機關接觸時就提交書面證明(誰被選為代表、被誰選的、代表期間有多長),晚了會被機關退件。這個動作看似行政瑣事,但決定了你們這場仗能不能順利打下去。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22條為共同訴願的代表人選定規範:當二人以上對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時,得選定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對外代表全體,並須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以利程序集中、避免重複送達與決策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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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表人可以是律師嗎?要跟訴願人有什麼關係?▾
可以。本條沒有限制代表人必須是訴願人之一,實務上常見由委任律師擔任代表人,因為律師熟悉程序、能即時回應機關要求。但律師同時是代表人和訴願代理人時,兩個身分範圍不同,撤回訴願的限制(第24條但書)依然適用。內行人提示:找律師當代表人時,記得先把「是否授權律師可以單獨同意和解」在委任契約寫清楚。
Q2代表人選一個跟選三個差在哪?▾
選一個程序最簡單,所有對外接觸都是同一人;選三個比較有制衡感,重大決定可三人討論再對外發言,但相對行政成本高(三人都要簽收公文、出席)。小型共同訴願多選一人,大型或跨利益群體多選三人。內行人提示:選三人時最好同時有一位實際受影響的居民代表,純粹委任律師當代表人有時會讓機關覺得不是當事人在說話。
Q3訴願法第22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訴願人得選定一至三人為代表人對外代表全體,並須提出文書證明,是集體訴願的程序齒輪。
Q4什麼是共同訴願代表人?▾
由共同訴願人推選、對受理機關代表全體進行程序行為的人,最多三人。
Q5代表人選定的文書證明要寫什麼?▾
載明全體訴願人姓名、代表人姓名、選定日期,並由全體簽名,於最初訴願行為時提出。
Q6代表人選定書跟訴願代理人委任書一樣嗎?▾
不一樣。代表人是訴願人之一或受推選者代表全體(第22條),訴願代理人是受委任處理訴願事務(第33、34條),兩份文件、兩種身分。
Q7共同訴願怎麼選代表人?▾
開會或群組推選一至三人並書面記錄 → 製作代表人選定書全體簽名 → 提訴願書時一併提出。
Q8沒選代表人會怎樣?▾
機關得依第23條限期通知選定,逾期得依職權指定;過程中每份公文都要送全體,拖慢案件。
Q9選定後想換代表人怎麼辦?▾
依第25條得更換或增減,但須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才生效。
Q10代表人選一人還是三人比較好?▾
小型共同訴願選一人最省事;十戶以上或跨利益群體選三人較有制衡,最好含一名實際受影響居民代表。
Q11訴願法22條 vs 行政訴訟法38條差在哪?▾
22條是訴願(行政機關階段)的代表人選定,行政訴訟法38條是進入法院後共同訴訟的對應制度,階段不同。
Q12代表人 vs 訴願代理人差在哪?▾
代表人是全體訴願人中選出對外代表(第22條),代理人是受委任處理事務(第33條),身分與授權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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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value_a | value_b |
|---|---|---|
| 選一人 | 程序最簡單,對外接觸單一窗口 | 缺乏內部制衡 |
| 選三人 | 重大事項可三人討論再對外、最好含實際受影響居民代表 | 三人皆須簽收公文、出席,行政成本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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