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如果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的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收受該申訴的機關或學校應在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範例:如果教師A對學校的一項處分感到不滿並提起申訴,但他誤將申訴書送交給了學校之外的另一個機關。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該機關應在十日內將該案件轉交給應受理申訴的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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