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8條的规定: 1.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这条规定表示,在申訴評議書送达申訴人之前,申訴人可以自行决定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訴評議委員會应该结束对申訴案件的評議,并书面通知申訴人以及原措施的学校或主管机关。换言之,在評議書送達給申訴人之前,申訴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要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評議程序终止,相關各方会收到撤回通知。 2.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这条规定表示一旦申訴人撤回申訴后,不得再针对相同的原因事实重新提起申訴。也就是说,一旦申訴被撤回,申訴人就不能再基于相同的原因事实重新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全文,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qrytac4docLookup.do;jsessionid=99A6E3E9B5B1EF72D8DBBA6C6E73327A?contentIndex=13&vdkfgf=/cht/v20060222/20210711/202107270000001.pdf#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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