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