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此法規是根據教師法第43條第3項制定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1條是在教師法的授權下制定的。根據這一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制定是根據教師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 參考資料: 教師法第43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在教育部,依本法之設置及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制定準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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